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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沙市种植业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2023-02-04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加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测工作方针

坚持监测工作服务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执法工作,强化监测工作在管理和执法上的技术支撑作用。坚持监测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监测对象实现主导产业全覆盖、规模基地全覆盖、主要产品全覆盖。

二、监测计划

全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完成2606批次,土壤检测200批次,共计2806批次。

三、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

(一)蔬菜(含食用菌)

1、监测对象:各区县(市)蔬菜规模生产基地(“三品一标”企业必检)、农产品集中配送中心。

2、监测时间: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望城区蔬菜规模生产基地全年监测四次,分别于1月、5月、7月、11月抽样;内六区蔬菜生产基地全年监测六次,分别于1月、3月、6月、7月、10月、11月抽样;农产品集中配送中心全年监测六次,分别于1月、3月、4月、6月、8月、10月抽样,自抽样开始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工作。

3、监测数量:全年监测蔬菜(含食用菌)1846批次。其中各区县(市)蔬菜规模生产基地1366批次(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各55批次,每次220批次,四次共880批次;岳麓区、开福区、天心区各15批次,芙蓉区、雨花区、高新区各12批次,每次81批次,六次共486批次);农产品集中配送中心480批次(每次80批次,其中每个农产品集中配送中心每次10批次)。

4、监测品种:番茄、辣椒、茄子、黄瓜、苦瓜、普通丝瓜、西葫芦、南瓜、长豇豆、菜豆、扁豆、结球甘蓝、球茎甘蓝、芥蓝、花椰菜、青花菜、结球白菜、普通白菜、菜薹、紫菜薹、食荚豌豆、莴苣、莴笋、油麦菜、萝卜菜、蕹菜、苋菜、芹菜、芫荽、西芹、叶芥菜、茎芥菜、茼蒿、菠菜、冬寒菜、甘薯叶、黄秋葵、落葵、紫背天葵、萝卜、胡萝卜、马铃薯、甘薯、韭、葱、姜、蒜等蔬菜和新鲜双孢蘑菇、香菇、平菇、金针菇、秀珍菇和杏鲍菇等食用菌。

5、监测项目: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乐果、敌敌畏、毒死蜱、乙酰甲胺磷、三唑磷、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六六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涕灭威(包括砜和亚砜)、灭多威、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甲萘威、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氟虫腈、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阿维菌素、除虫脲、灭幼脲、多菌灵、吡虫啉、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等58种农药。

6、抽样、检测、判断依据:抽样标准按照《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样方法》(DB43/T459-2009)、《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抽样规范》(NY/T762-2004)、《新鲜水果和蔬菜 取样方法》(GB/T8855-2008)、《蔬菜抽样技术规范》(NY/T 2103-2011)、《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的规定执行;检测按照:NY/T1379-2007、NY/T761-2008、GB/T 19648-2006、GB/T20769-2008 、SN/T1973-2007、 SN/T2114-2008的规定执行;监测结果的判定按照GB2763-2014和农业部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限量值的规定执行。

(二)水果

1、监测对象:各区县(市)水果规模生产基地(“三品一标企业必检”)。

2、监测时间:水果规模生产基地1-9月进行抽样,自抽样开始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工作。

3、监测品种:桃、梨、李、葡萄、西瓜、草莓、枣等。

4、监测数量:全年共监测100批次。

5、监测项目:同蔬菜监测项目。

6、抽样、检测、判定依据:抽样按照DB43/T 459-2009、GB/T8855-2008、NY/T789-2004的规定执行;检测按照NY/T761-2008、NY/T1379-2007、GB/T20769-2008、GB/T 19648-2006、SN/T1973-2007、 SN/T2114-2008的规定执行;监测结果的判定按照GB2763-2014和农业部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限量值的规定执行。

(三)茶叶

1、监测对象: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望城区茶叶规模生产基地(“三品一标”企业必检)。

2、监测时间与品种:全年监测于5月的上旬进行抽样,自抽样开始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工作。监测品种为当年生产的绿茶、红茶。

3、监测数量:全年共监测40批次。

4、监测项目:六六六、滴滴涕、氯氰菊酯、溴氰菊酯、乙酰甲胺磷、吡虫啉、氟氰戊菊酯、氯菊酯、甲胺磷、杀螟硫磷、三氯杀螨醇等11种农药。

5、抽样、检测、判定依据:抽样按照DB43/T 459-2009和GB/T8302-2013、NY/T789-2004的规定执行;检测按照GB/T23204-2008 、GB/T23205-2008、 GB/T5009.103的规定执行;监测结果判定按照GB 2763-2014和农业部农药禁用公告规定执行。

(四)稻谷(糙米)

1、监测对象:长沙市区域商品粮生产基地及其加工企业(“三品一标”企业必检)。

2、监测时间与品种:全年监测于9-11月进行抽样,在11月25日前完成监测工作。监测品种为当年有机稻生产基地早稻和所有基地中晚稻。

3、监测数量:全年共监测50批次。

4、监测项目: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丙溴磷、二嗪磷、三唑磷、辛硫磷、乐果、毒死蜱、吡虫啉、啶虫脒、克百威、三唑酮、咪鲜胺和噻虫嗪等16种农药残留量。

5、抽样、检测、判定依据:抽样按照DB43/T 459-2009和NY/T789-2004的规定执行;检测按照GB/T 20770-2008的规定执行;监测结果判定按照GB 2763-2014和农业部农药禁用公告规定执行。

四、重金属风险监测

1、监测对象: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望城区蔬菜、稻谷(糙米)规模生产基地。

2、监测时间:另行确定。

3、监测数量:全年共抽检560批次。其中农产品监测360批次(蔬菜310批次,浏阳市稻谷(糙米)50批次);土壤监测200批次,每区县(市)在蔬菜抽样点对应抽取土壤各10批次;每区县(市)双季稻区土壤抽样点确定20个,分别于休耕期(3月)抽取土壤20批次,耕种期(9月)抽取土壤20批次,且每个抽样点都必须进行GPS定位。

4、监测项目:农产品监测铅、镉、砷、汞4种重金属;土壤监测铅、镉、砷、汞4种重金属和PH值。

5、抽样、检测、判定依据:农产品抽样按照DB43/T459--2009、GB/T8855-2008、NY/T 2103-2011的规定执行;检测按照GB 5009.12—2010、GB/T 5009.15—2014、GB/T 5009.11—2003、GB/T 5009.17—2003系列标准的规定执行,监测结果的判定按照GB 2762-2012、NY 861-2004的规定执行。土壤监测抽样按照NY/T 1121.1-2006的规定执行;检测按照NY/T 1121.2-2006、GB/T 22105.1-2008、GB/T 22105.2-2008、GB/T17141-1997、的规定执行,监测结果的判定按照GB15618-1995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抽查

1、监测对象和监测时间:具体督查时间、品种、地点、对象及结果报送均按照市农委通知要求开展。

2、监测数量: 全年开展农产品监督抽查共210批次。按照市农委《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重点节假日(春节、两会、中秋、国庆)、高温季节(7、8月),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集中配送中心、收购储运企业的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其中开展蔬菜监督抽查六次,每次抽样不少于30批次,全年共180批次;开展水果监督抽查两次,每次抽样不少于15批次,全年共30批次。

3、监测项目:蔬菜、水果重点检测禁限用农药残留项目,具体参数由中心依据GB 2763-2014标准进行确定。

4、抽样、检测、判定依据:抽样、检测按照蔬菜、水果规定执行。监测结果判定按照GB 2763-2014标准规定执行。

六、定性监测

1、监测对象:蔬菜、水果、食用菌

2、监测时间:全年每月中安排完成

3、监测数量:全年完成34.1万批次,其中浏阳15万批次;宁乡14万批次;长沙县、望城区各2万批次、岳麓区、开福区各3000批次,天心区、雨花区各1500批次;高新区、芙蓉区各1000批次。

4、监测项目: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

5、判定依据:执行标准为:国标:GB/T5009.199-2003,行标:NY/T448-2001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好监测工作方案。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年度监测计划和方案的制定,由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具体制定每次监测工作方案并承担实施,委粮油处、蔬菜处、经作处、市场信息处要积极配合确定监测基地和集中配送中心。

(二)按时实施好农产品抽样工作。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按时、合规做好抽样与检测工作,坚持现场采样,并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上必须由区县(市)农委监管人员或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各生产基地、农产品集中配送中心和收购、储运企业等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抽样工作,凡拒绝接受抽检的,其农产品一律按不合格论处。

(三)规范做好样品检测工作。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做好样品制备和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及时向市农委质监处报送监测结果。

(四)及时通报监测结果。每次监测结果由市农委通报至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农业委员会和市食安委。